【探秘湘南】莽山五指山+小东江+飞天山+永兴银楼 双卧6日游
线路编号:L1005884 线路编辑:芝芝;线路审核:园园 [ 郑州 多地收客]
线路特色
品质保证:金牌导游贴心服务
舌尖美食:东江湖三文鱼宴+十全十美宴
精选酒店:精选当地豪华酒店,三晚不挪窝
超值赠送:飞天山翠江游船
出发日期及价格
从出发地前往火车站乘火车来到郴州。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火车
接站后入住酒店。晚间自由活动—【裕后街逛夜景、吃宵夜】它是郴州现存最古老的一条古街,它积攒着城市的历史渊源,是最能代表湘南文化与郴州特色的地方。重建之后的裕后街,亦成为湘南明珠之城的名片。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郴州四星商务酒店
早餐后前往莽山风景区(车程约 2 小时)。抵达后游览中国原始生态第一山、国家 4A 级景区--【莽山国家森林公园*五指峰景区】(含缆车,垂直电梯往返80元自愿消费)。五指峰景区有衡山之秀华山之险,有张家界之婀娜有九寨沟之碧绿。 平均海拔在 1000 米以上,山高林密,具有优越的山地森林气候条件。森林覆盖率高达 95%,负氧离子超过 10 万个/ 立方厘米。 莽山·五指峰景区有“中国南方第一森林氧吧”的称号。由中景信集团的历数三年,巨资投入、超前规划、人性设计、精工建设及匠心打造,南中国最长悬空栈道:总长约 8 公里,海拔 1400 米至 1600 米,两层栈道,全程无障碍观光环线,登高山、临绝壁如履平地,尽享“非人”奇遇,乘坐中国目前最长索道单线的观光缆。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郴州四星商务酒店
- 景区:莽山 五指峰景区
早餐后游览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东江湖风景区】。坐景区车前往摄影发烧友的最佳拍摄地【雾漫小东江】,沿江边栈道徒步慢游,偶遇雾漫美景。这里常年两岸峰峦叠翠,土房、红叶、白云等自然景观形成倒影,美丽绝伦湖面水汽蒸腾,云雾缭绕,宛如一条被仙女挥舞着的“白练”美丽之极,堪称中华一绝。
观赏雾漫小东江后车观【猴古山瀑布】中国自行设计施工的第一座双曲薄壳高拱坝,在世界同类型大坝中 名列第三、亚洲第二的【东江大坝】。抵达东江大坝后游览【龙井峡谷瀑布群】。沿途可以观赏到烟竹山瀑布、龙景瀑龙吟瀑、三叠瀑、龙卷瀑、鸳鸯瀑等形态各异的瀑布和古松坳、连理树、龙鳞石等千姿百态的景点。中餐特别安排品尝美味的——东江湖淡水鱼三文宴。
下午赴白廊乡【乘船环岛游大东江湖】。东江湖纯净浩瀚湖面面积 160 平方公里,蓄水量 81.2 亿立方米,相当于半个洞庭湖的蓄水量,东江湖周森林环绕,水质清洌,湖面烟波 浩淼,犹如仙境,有湖心岛和半岛 13 个,岛上山奇水秀,景色迷人。入住环湖公路,自由活动,可租一辆自行车环湖骑行,拍一段美美的视频,拍一组艳人的照片!
特别安排:徒步醉美【小东江】景区段,偶遇雾漫美景,观渔夫撒网;
特别说明:雾漫小东江属于自然现象,因当天天气情况而定,可遇不可求,我司不受理有关此方面
后赴【飞天山】,独家赠送【乘船游览翠江】(若因船运公司运力不够导致无法乘船,赠送项目不用不退),欣赏水上丹霞风光。翠江风情能与漓江风景媲美,享有“小桂林”美誉。沿江两岩“丹霞翠遥断,岩石架空来”。一路顺江飘流,只见丹峰林立,红岩绿水,怪石幽洞,古木吐翠,竹海茫茫。一年四季绿叶、三季花香,绘成罕见的“四面青山列翠屏”、“草木花光尽是春”的奇妙丹霞地貌景观。
逛【瓦窑坪文化古街】,走霞客故道,看碧水丹霞,游客朋友可以身着汉服,嗨吃嗨玩,沉浸式体验瓦窑坪明朝繁华商贸盛景和千年码头文化。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郴州四星商务酒店
早餐后逛【特产店】,特产美食等你来品尝,再带份手信给家人朋友。参观【永兴银楼】,这里耗费 5 万两白银,动用数十名工匠,历经百余天的封闭式构建,一座巧夺天工的中国最大银楼终于惊艳亮相。银楼在阳光的照射下,新建成的银楼显得分外妖娆。银楼借鉴日本金都的金楼而建,楼层高二层,一楼是柱式空透建筑,中间铸一大型鎏金神龟。而二楼雕梁画栋,有门窗隔壁。楼二层空间配有鸳鸯椅一张,采用鎏金、银打造,尽显精致与奢华。
中餐后前往【高椅岭风景区】高椅岭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境内,郴江、东江交汇于此,形成享誉江南的翠江风景带,以丹岩堡寨为特色,穿坦、洞穴为罕见,近年来备 受驴友推崇,“简单”介绍,高椅岭丹霞地貌之“美”,不仅美在山水相融、树石相间、犬牙交错、大气磅礴、惊而不险,更美在墨绿色的“天池”环绕着一只在水面张牙舞爪的“巨蜥”。下午六点送站。
温馨提示:当天是行程的最后一天,早上退房的时候一定要清理好自己的物品,不要遗漏在酒店给自己的行程造成不便,返程的大交通火车请定在当天18点后,也可以自行选择多住一晚隔天再返程!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结束愉快的旅行抵达温馨的家!
★ 温馨提示: 请检查随身行李,切勿遗漏!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费用包含:
1.住宿:全程入住当地豪华型酒店标准间,团队中若出现单男单女,地接社有权调整标间内加床若客不愿拼房需自补房差,房费不住不退。 不含自然单房差360元 。酒店有一次性洗漱用品。(温馨提示:旅游发展中城市,住宿标准普遍比一线城市低一个档次,谢谢理解!)
2.用餐:全程含3早3正餐;(酒店含早,错过时间自理。特色餐三文鱼宴标准40元/人/餐,如团队人数不足8人,旅行社有权按上述标准退现,改由自行点菜用餐)
3.交通:接送飞机或火车为专业接站师傅,根据人数安排车辆大小,接送站不保证是同一辆车。
当地空调旅游车:33座正规旅游大巴,25人封顶,留足20%空座率。
4.门票:行程内所列景点首道大门票,莽山国家森林公园五指峰景区、高椅岭景区门票、东江湖景区线路一、飞天山景区。(本产品门票为团队优惠联票,持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等优惠证件的人群均不再享受门票优惠,自愿放弃以上项目不退费用)
5.保险:已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游客安全出行,建议游客提前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
6.服务:当地中文导游贴心服务(自由活动期间无法陪同)。
1.住宿:全程入住当地豪华型酒店标准间,团队中若出现单男单女,地接社有权调整标间内加床若客不愿拼房需自补房差,房费不住不退。 不含自然单房差360元 。酒店有一次性洗漱用品。(温馨提示:旅游发展中城市,住宿标准普遍比一线城市低一个档次,谢谢理解!)
2.用餐:全程含3早3正餐;(酒店含早,错过时间自理。特色餐三文鱼宴标准40元/人/餐,如团队人数不足8人,旅行社有权按上述标准退现,改由自行点菜用餐)
3.交通:接送飞机或火车为专业接站师傅,根据人数安排车辆大小,接送站不保证是同一辆车。
当地空调旅游车:33座正规旅游大巴,25人封顶,留足20%空座率。
4.门票:行程内所列景点首道大门票,莽山国家森林公园五指峰景区、高椅岭景区门票、东江湖景区线路一、飞天山景区。(本产品门票为团队优惠联票,持老年证、军官证、学生证等优惠证件的人群均不再享受门票优惠,自愿放弃以上项目不退费用)
5.保险:已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游客安全出行,建议游客提前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
6.服务:当地中文导游贴心服务(自由活动期间无法陪同)。
费用不含:
必消费用:五指峰景交10元、索道240元、东江湖景交30元,东江湖游船60元、飞天山景交10元,优惠后合计270元/人。抵达郴州后交给当地导游。
1、不含景区内二道门票、其他娱乐项目等个人所产生的费用;儿童报价以外产生的其他费用需游客自理。
2、不含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和餐费等。
3、因交通延误、取消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
4、因旅游者违约、自身过错、自身疾病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5、全程入住酒店所产生的单房差及加床费用,不占床位的游客早餐由客人自理。
6、“旅游费用包含”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
1.食:全程旅游跨度大,各地饮食习惯有差异,口味较重的游客请自备好辣椒酱、酱菜等调味品。请大家注意饮食卫生,特别是在团队以外用餐时更要注意食品及餐具的卫生,食物要煮熟餐具要消毒。
2.住:在入住酒店时,进酒店大门时看好酒店玻璃门和旋转门,不好误撞到玻璃门和旋转门上,尤其是老人和小孩,要特别注意;入住宾馆后应稍事休息,不要马上洗澡;出行前最好自带拖鞋,因宾馆拖鞋打湿后特别滑;入住酒店后请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请寄存。应该仔细检查房间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或者缺少的应与导游及时反映情况,或者直接联系酒店工作人员;仔细阅读饭店指南和注意事项;请大家在酒店大堂、餐厅、卫生间时,注意不要滑倒。
3.行:“安全第一”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要有集体观念,听从导游的安排,在指定的地点准时集合,请勿擅自离队单独行动,以免发生意外。游玩时一定要记清旅游车停靠位置及导游姓名、电话,入住宾馆后请拿一张酒店识别卡(上有酒店名称、电话、地址)。在景点景区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杂物,注意保持旅游车厢的卫生,尊重和积极配合旅游司机师傅的工作。
4.游: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游览景点时,有需要乘船游览的,请上下船时互相帮助,注意安全,自由活动时切忌单独行动
5娱:旅游者在景区游览时如果要暂时离开团队,如去洗手间,请告知导游或其他团友,旅游者在景区游览时要注意景区内的各个标识牌,避免造成走失或迷路等不必要的麻烦,旅游者在游览景区、景点时应注意无照游商围追兜售和宰客欺客的现象。这些无照商贩经常出没于大型的、著名的旅游景点,向过往行人和旅游团队兜售水果、饮料和小纪念品等。
1.出团通知最晚于出团前1天发送,若能提前确定,我们将会第一时间通知您。
2.如游客被法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您可能无法正常出游,请报名前自行核实,避免不必要损失。
3.报价中所含游客往返机票均属团队特价优惠票,该票一经出票,不得签转、更改,退票;报名时,务必核对好相关身份证明,若因游客提供资料有误、或者没有带报名时的相关身份证明,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机场而导致无法登机或延误、导致无法接待等责任,由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游客。
4.请游客带好有效身份证原件:16周岁以上需带好二代身份证,如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办理入住手续,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旅行社不接受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参团,未成人必须有成人陪同方可参团。
5.儿童、70岁以上的老年人必须有全程监护人陪同旅游,有不适病史须提前通报,自身病史或自己造成的人身意外游客本人负全责。、孕妇游客旅游途中请游客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费用不含:旅游人身意外险。因旅游者个人原因产生的离团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含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7.全程不提供自然单间,单房差或加床费用须自理;酒店限AM12:00时退房,晚航班返程者,建议行李寄存酒店前台,自由活动或自费钟点房休息。
8.抵达前24小时内取消合同的游客(如因航班延误无法抵达等),需向我社支付已经产生的旅游车位费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必要费用。
9.行程当中约定景点等其它项目(非赠送、升级类)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履行,仅按游客意愿替换或按团队采购成本价格退费;行程当中关于赠送、免费升级等项目,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游客自身原因无法实现及自愿放弃的,均不退费。
10.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门票、交通价格等,按调整后的实际价格结算。赠送项目因航班、天气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赠送的,费用不退。如遇区域性促销活动,产生不同预订城市价格差异,差价不予退还。
20.旅游者如需新增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需和地接社协商一致并在当地补签相关自愿合同或证明:①购物活动说明:行程外的所有购物和自费游览活动均本着游客自愿消费的原则,无任何强制消费,购物点停留时间一般90分钟左右,不影响你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自愿选择进入参观。在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请索要并保管好发票和原包装,回团以后一个月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食品、药材、饮品除外)。②观光娱乐项目游览活动:且不影响你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导游介绍特色娱乐项目活动将不会带有任何强迫因素,游客自愿选择旅行社及导游介、绍的娱乐项目游览活动,旅行社和导游必须将娱乐项目项目的价格向游客明示。如有强迫消费的现象发生,请游客拨打质量监督电话。
21.维权事宜注意:处理投诉以客人在当地所签意见单为准,如有接待问题请立即与旅行社联系,以便当地能够迅速的做出解决方案,并妥善处理!团队接待质量以在当地自行填写的游客的意见单为准,请仔细填写,并留下联系方式,方便我们回访。游客意见单为衡量游客参与该团旅游满意度的主要依据,请各位游客认真填写。由于旅游行业的跨区域性,旅行社均不受理因虚假填写或不填意见书而产生的后续争议和投诉;游客的投诉诉求以在当地游客自行填写的意见单为主要依据;如在行程中对旅行社的服务及接待标准有异议,请当地解决。投诉回团后30天内有效,处理结果以在当地填写的“游客意见单”为准,逾期不予受理。恕不受理客人因虚填或不填 意见书而产生的后续争议。请组团社在收客的时候告诉各位游客必须认真仔细填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人自负。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2、我们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报名要求与限制,请在预订旅游线路前务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人 群 限 制 】
3、如果您预订前考虑到自己后面可能会进行更改或取消,请务点击查看【 退 改 须 知】
4、您可能想知道当你预订后,自己接下来如何与我们联系、请点击查看【 预 订 流 程 】
5、如为多人出行,预订人/旅游者代表确认已征得其余全体出行人同意作为本次旅游签约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签字全体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如您未取得授权,请不要代为预订下单/签署合同
6、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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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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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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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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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河南郑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维护《旅游法》,合法经营,请各位在报名时认真看本《旅游法》详细条款。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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