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出发 【A线你好重庆】VS【B线纯玩渝东南 】深度5日游
线路编号:L1005835 线路编辑:芝芝 ;线路审核:梦丽 [ 郑州 多地收客]
线路特色

独家定制,特色美食!土家竹笼宴、苗家长桌宴......
全程入住舒适酒店,升级一晚轻奢酒店,旅游舒适度提高100%
天生三桥、仙女山、九黎城、乌江画廊、李子坝、白公馆、解放碑、洪崖洞....
重庆首款渝东南文化体验类旅游线路!

出发日期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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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郑州乘火车卧铺/高铁二等座赴山城重庆!
参考火车卧铺时间如下参考车次:
去程:郑州-重庆西K15(16: 15-10: 44 次日)
K507(16:21-09:02次日)
K1063(20:13-14:51次日)
KT9 (22:13-15:43次日)
参考高铁时间如下参考车次:
郑州东-重庆beiG311(09:27-14:19) /G3477 (10:12-15:32) /G371 (11:48-17:21) /G311(13:38-19:13)/G3487(13:51-19:47) /G3425 (14:29-20:20) /G351(14:56-20:49) /G3409 (16:03-22:11) /G3417(17:25-22:35) /G1533 (18:25-23:27)
游客乘火车/高铁抵达重庆,抵达后由专业接送组负责接站(期间无导游)接到游客后,送往指定酒店入住(游客在酒店服务台报姓名,凭二代身份证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出站口仅供时停靠,需步行前往集合点上车,请理解!客人抵达酒店后可自由活动及休息,旅行社不做其他安排。今日无行程安排,不含车、餐、导游服务,敬请知晓!
重庆有三大特色:众多的美景、美人以及美食,其中当地的美食不计其数,各有干秋,令人眼花缭乱,色香味俱全,你可以尽情享受色香味俱全的重庆美食!重庆火锅麻辣是当地最出名的,更是口味一绝。重庆美食10大排行榜占第一!
重庆美食排行榜:重庆火锅,重庆串串,重庆小面,重庆酸菜鱼,重庆毛血旺,口水鸡,重庆酸辣粉,抄手,豆花饭,烤鱼。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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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用早餐,后乘车前往武隆(高速路行驶时间3小时左右),抵达后享用特色餐-土家竹笼宴或养生宴。
前往游览国家AAAAA级风景名胜区【天生三桥】(游览时间不低于60分钟)以其壮丽而独特的“三桥夹两坑〞 景观称奇于世。世界最大天生桥群和世界第二大天坑群相映生辉,坑与坑之间以桥洞相望,桥与桥之间以坑相连,规模宏大,气势磅礴,瑰丽壮。是张艺谋06年电影大片 《满城尽黄金甲》唯一外景地,菜临拍凝地、观看投街200万修建的唐朝古單。
随后乘车前往国家AAAAA级风景区【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游览时间不低于60分钟)仙女山平均海拔1900米,以其独具魅力的高山草原被誉为 “东方瑞士” 和“南国第一牧原”,其旖旎美艳的森林草原风光在重庆独树一帜。抬头便可见蔚蓝天空与朵朵白云,走进33万亩森林和十万宙草场形成的巨型“氧吧’,感受渗进皮肤的丝丝凉意与沁人心脾的草原清新。
酒店用早餐,后乘车前往武隆(高速路行驶时间3小时左右)。
天坑三桥:黄金甲!变形金刚!走进幽深莫测深处!探寻电影足迹!(游览时间不低于2小时)喀斯特地质奇观,亿万年的时光,造就了这里的幽深莫测,也是《黄金甲》、《变形金刚》取景地。天龙桥、青龙桥和黑龙桥这三桥呈纵向排列,平行横跨在羊水河峽谷上,紧紧地将两岸山体连在一起。你将穿行在其间,沉浸于奇特的景致中,感受自然的鬼斧神工。(换车40元/人必须产生)
享用午餐——竹笼宴。
仙女山:以其江南独具魅力的高山草原,南国罕见的林海雪原,青幽秀美的丛林碧野景观,被誉为“南国第一牧原"和'东方瑞士〝,其旖旎美艳的森林草原风光在重庆独树一帜。
享用晚餐一土家宴,晚餐后前往酒店!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武隆/彭水
- 景区:【A线游玩景点:天生三桥、仙女山】;【B线游玩景点:天坑三桥、仙女山】
项目名称 | 参考价格 | 详情/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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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线 纯玩渝东南】天坑三桥区间车 | 40元/人 | 费用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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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早餐后,乘车前往彭水,游览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蚩尤九黎城】(游览时间不低于120分钟)欣赏雄伟壮丽的九黎宫,感受苗族文化的独特魅力,景区以苗族始祖蚩尤文化为主线,由40余处单体景观建筑构成,集苗族文化、旅游景区、游客接待于一体,继承和延续了苗族历史文化、民俗 风情,亚现〝九黎之城”历史风貌。(景区内有配套非遗工艺品及首饰销售,不属于旅行社指定购物店,不作为投诉依据)
午餐享用特色餐一苗家长桌宴。
船游【乌江画廊】游览两岸风光(游览时间约60分钟),观看乌江两岸景色如:土沱峡、山峦叠鱆,奇峰对峙,各显神姿,两岸林木葱郁,竹影摇曳,数里外可见到温泉袅袅升腾飘拂的白雾船过老古镇遗址、士坨子峡、猴子山、月窝子.....
乌江画廊:乌江两岸风景秀美,船行江中犹如进入画中,在阳光照耀下,绝美的山水画跃入眼中。“山似斧劈、水如碧玉、虬枝盘旋、水乌嬉翔”、“奇山、怪石碧水、险滩、古镇、廊桥、纤道、悬葬"构成了乌江画廊的景观要素。
龚滩古镇:世界上唯一在大江大河边上保存完好的千年古镇。古镇现存长约三公里的石板街、150余堵别具一格的封火墙、200多个古朴幽静的四合院、50多座形态各异的吊脚楼、独具地方特色,是国内保存完好且颇具规模的明清建筑群。
阿依河:国家5A级景区、被评为2008年游客最喜爱的重庆"十大景区"和“十条旅游线路"之一、重庆十大人气景区,为“巴渝新十二景"之首。因苗家人把善良、美丽、聪慧的女子称为“娇阿依",因此得名。阿依河全长21公里,河段长近35公里阿可依河地区 有多种保护动物。如:黑叶猴、金钱豹、藏猷猴等。梵净山等国内知名景区。
享用晚餐一火锅
晚欣赏乌江苗族。大型苗族歌舞夜秀,与苗族阿哥阿妹一起载歌载舞。(此晚会为赠送,如遇到天气等原因造成无法参加,费用不退。)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A线:重庆/南川】;【B线:彭水】
- 景区:【A线游玩景点:蚩尤九黎城、乌江画廊】;【B线游玩景点:乌江画廊、龚滩古镇、阿依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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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后,乘车前往【渝九杏综合超市】或【南川区金之山综合超市】(参观时间不低于100分钟)体验了解武陵山脉硒士特产,辟邪吉物朱砂,还有对身体有益的各种产品。在这里也有丰富的硒产品展示区,体验区,游客可自由选择产品。(士特产超市是为了让更多游客了解本士文化,不属于购物店,不强制消费)。
参观红色革命纪念馆【白公馆】(不含馆内讲解)(参观时间不低于30分钟) 原为四川军阀白驹的郊外别墅。白骑白诩是白居易的后代,就借用白居易的别号“香山居士”,把自己的别墅取名为"香山别墅〞 。1939年,戴签在歌乐山下选址时看中了它,便用重金将它买下,改造为迫害革命者的监狱。它和渣津洞一并被人们称作“两口活棺材〞。但是它们又有所区别,白公馆里关押的都是军统认为 “案情严重〞的政治犯。(红色景点周一闭馆则更改为红岩魂广场)
前往马英九重庆行唯一打卡网红景点【弹子石老街】(游览时间不低于60分钟)弹子石老街是重庆能同时“观两江”、“看三桥”、“览三地标”的地方,登上拥有270度广阔的观景视野 “两江汇阳暴平台” 可横看整个渝中半岛以及江北片区。除了独特的景观特色外,还汇聚众多美食,一公里老街里,三步一个“重庆名小吃”,五步一个“中国名店”,还有拥有一线江最视野的餐酒吧。现在弹子石老街已经成为了本地人休闲娱乐的必到之处。
前往打卡【李子坝轻轨穿楼】(游览时间不低于20分钟)轻轨能在天上走?竟能从一栋居民楼里穿过?李子坝轻轨站体现了重庆城和山的完美结合,重庆轻轨也被网友称为神一样的交通,90度过弯,跨江穿楼,上天入地,比过山车还有意思,看轻轨穿楼而过,亲身体验这座3D城市的神奇魅力(此暴点为观暴台拍照,不乘坐轻轨。)
游览“成渝十大文旅新地标”【解放碑】(游览时间不低于30分钟)1947年8月落成,是抗战胜利的精神象征,是中国唯一—座纪念中华民族抗日战争胜利的纪念碑,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商业生行街中心地带。
观赏【洪崖洞风貌区】(游览时间不低于30分钟) 江景和城市风貌完美融合,以75米高的超常落差,顾崖而上,高低错落、依山而建,成为备受世界瞩目的,独特靓丽的城市名片。坐拥城市旅游景观、商务休闲景观和城市人 文景观于一体。以具巴渝传统建筑特色的“吊脚楼。风貌为主体,依山就势,沿江而建,让游客叹为观止(若观看夜景,需自行回酒店)。
游世界最大跨径单塔单索面斜拉桥【千厮门嘉陵江大桥】千厮门大桥看起来像是一把织布的梭子,既有一剑指天的阳刚之气,又有线性流畅的和谐之美,充分融入重庆山水之中,完美体现了“山水城桥〞之美,成为重庆数不清的桥梁中的颜值担当。
蚩尤九黎城: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重庆市彭水县南部蚩尤九黎城生态旅游城内,以苗族始祖、蚩尤文化为主线,集中展示了苗族的传统文化和建筑,充满了浓郁的苗族风情。九黎城主要建筑有蚩尤大殿、蚩尤神府、九黎神柱北斗七星景观亨等苗族特色建筑。众多的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会在这里表演绝活,如上刀山、下火海,古老的冷兵器展览等。九黎城每年还举办“祭祀蚩尤大典"和“九皇斋文化节“,非常盛大,不可错过。(景区内有配套非遗工艺品及首饰销售,不属于旅行社指定购物店,出团前既告知,不作为投诉依据)
享用午餐一长桌宴
李子坝轻轨穿楼观景台:(游览时问不低于10分钟观过山车般的轻轨穿楼(友情提示:此景点为观景台拍照,不乘坐轻轨)重庆的轻轨,比过山车还有意思,翻山越岭,上天入地,90度过弯,跨江穿楼
解放碑:抗战胜利纪功碑暨人民解放纪念碑(游览时间不低于30分钟)1947年竣工,简称“解放碑”,是中国唯--座纪念中华民族抗日战争胜利的纪念碑,也是重庆解放及重庆市的象征。同时,解放碑也是重庆最繁华的商圈,是购物、美食的好去处。
洪崖洞:现实版的千与千寻(游览时间不低于1小时)巴渝风吊脚楼建筑群,依山就势,沿江而建,是逛山城老街,赏巴渝文化,品天下美食的好去处。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A线:重庆】;【B线:重庆】
- 景区:【A线游玩景点:白公馆、弹子石老街、李子坝轻轨穿楼、解放碑、洪崖洞、千厮门嘉陵江 】;【B线游玩景点:蚩尤九黎城、李子坝轻轨穿楼观景台 、解放碑、洪崖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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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后,根据返程时间送站,结束偷快的旅程!
【温馨提示】旅行社会根据每位游客不同的返程时间安排提前送站,司机会提前一天与您联系,告知具体接您的时间,请您一定保持手机畅通。(送站根据具体人数而定,无法指定车型,敬请见谅。〕
酒店的退房时同规定为中午的12-00之前,需延长休息的游客请自行与酒店前台了解情况,井请根据酒店的要求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可在酒店大厅等侯旅行社送站人员,大件行礼可寄存在酒店前台,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自由达人:一觉到自然醒,可自行边吃边浪,打卡重庆那些去了就不想走的地方。
自由推荐美食地:观音桥好吃街(渝中区解放碑八一路)南滨路美食街(南岸区滨江路)石灰市好吃街(渝中区较场路)弹子石老街(南岸区泰昌路)
中餐美食推荐:探店王推荐,南坪巷子里市井火锅-楠火锅或明星鹿晗毛晓彤最爱的独栋烧菜火锅
返程参考车次:
卧铺:
重庆西-郑州 K508(20:56-13:16次日)
重庆-郑州东G1534 (07:58-13:58)/G316(08:46-14:59) /G1324(10:04-16:29) /G3488 (10:18-16:00) /G3422(10:38-
16:39) /G3404(10:43-17:00) /G332(10:48-16:19)/G372(12:22-18:10)/G54(14:32-19:06) /G3476 (15:01-20:25) /G312 (14:39-
19:39) /G3408 (16:07-21:28) /G3410(17:24-22:59)分到达郑州东站,结束愉快旅程!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温暖的家
- 景区:自由活动
费用包含:
【门票】行程中己包含入内参观景点的首道大门票。
(含天生三桥门票、仙女山森林公园门票、蚩尤九黎城门票、阿依河门票(本次行程为优惠团,无门票优恵差价可退))。
【用餐】旅游团队餐(4早4正)酒店含早,特别安排特色餐竹笼宴/长桌宴/士家宴/重庆火锅,不吃不退费用。
【交通】含往返火车卧铺/高铁二等座,当地空调旅游车。
【住宿】2晚携程四钻酒店,1晚特色客栈,升级1晚。当地准五酒店,若产生自然单房差需自理(住宿条件床,独立卫生间,热水,指定入住酒店房满期间,调整其它同级酒店(容栈),敬请理解。
【导游】当地专业导游服务。
【购物】纯玩全程不进购物店。
【备注】小孩:身高1.2米(不含)以下只含车位,导服。
1.儿童身高超1.2米,建议报名时含上儿童门票,因部分景区门口现买高于旅行社团队门票价格且浪费时间;
2.儿童购票标准规则:6周岁以下的儿童不需要买票,跟随同行大人一起进站乘车,每位成人只可以携带一名免票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6周岁-14周岁,必须购买儿童票,14周岁以上的儿童购买票价跟成年人一样。
【赠送】乌江苗族•大型苗族歌舞夜秀((赠送项目为我社品牌建立,突出行程特色的促销回馈行为,是无附加条件的贈送,不参加不退裝不換等价項目)。
费用不含:
1、不含景区内交通;乌江画 廊游船150元/人(非必须乘坐,自愿选择产生,费用自理):阿依河电梯(往返)50元/人(非必须乘坐,自愿选择产生,费用自理);阿依河竹筏放歌80元/人(非必须乘坐,自愿选择产生,费用自理):仙女山小火车25元/人(非必须乘坐,自愿选择产生,费用自理);天生三桥换乘车40元/人(必須戸生);
2、因交通延阻、罢工、天气、飞机机器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致的额外费用。
备注:本套餐为打包价,任何证件无优惠退费!!!
1.成人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否则无法办理乘火车、高铁手续及安排住宿等,敬请理解;
2.建议带3-4套换洗衣服,建议穿舒适运动鞋避免穿新鞋或高跟鞋;
3.请自备所需日常用品,如:墨镜、兩伞、拖鞋(因酒店多为一次性拖鞋,沾水后会较滑)等,备用拖鞋、毛巾、牙刷等漱用品防晒霜、防晒衣、零食可携带少许;
4.建议可随身携带一些常用药品,如创可贴、晕车药等。
1.凡参因客人必 携帯有效身份证,否則无法安排住宿,敬请谅解;
2.行程中请各位游客务必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可擅自离团和单独行动,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导游沟通;
3.若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政策性、自然灾害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容人自付;
4.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我社保留景点顺序调整权利;
5.客人投诉以客人所签意见单为准;如有接待问题请在当地提出,离团后我社不子处理,敬请谅解;
6,重庆紫外线照射较强,带好防晒用品,注意防晒;
7.重庆天气多变,出发前请带好雨具;
8.重庆道路弯道比较多,客人如晕车,备点晕车药;另准备-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9.重庆山城,爬坡上坎较多,出游以运动装束为宜,请穿便于行走的鞋子。景区内沿途有许多陡峭的台阶以及浮桥、栈道,请务必注意安全,老人和小孩须有家人陪同。
1、景区内可跟随导游游览或自行游览,进入景区人多容易走散,导游在景区内很难跟随每一位游客,所以主要以自己游览的方式在景区内游览,如与导游走散,请在规定时间内回到车上。
2、旅行社郑重提醒游客不得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的项目或者活动。
3、晚间休息,注意检查房门、窗是否关好,贵重物品需贴身保管。
4、在旅游行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飞机、火车、轮船延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社会因素、国家政策、战争、瘟疫等)导致行程变更,我社尽力协调。根据实际行程情况,游客自愿同意旅行社在保证不降低行程标准的情况下对行程游览顺序进行前后调整。因情况严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及行程,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游客自理,减少的费用,本公司全额退还。
5、此团费为提前团队采购优惠价,客人自愿放弃的景点费用不退。
6、接待质量以在旅游当地游客填写的意见单为主要依据,客人务必认真填写,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地接导游协调。如地接导游的协调和处理无法让您满意请及时拨打报名营业点电话,我社会第一时间处理。旅途结束前,请如实填写《游客意见单》,(意见单是维护游客权益的重要凭证)我们将以此作为客人对我社旅游接待质量的依据之一,恕不受理因虛假填写或不填写意见单而
产生的后续争议和投诉。如行程中对我社的接待服务 或标准有异议,请在当地及时提出并在当地及时解决。如在整个行程中都未有对接待质量方面的反映,返程后再提出对接待质量的。
7、旅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前后互换景点,游客均应按我社行程为准,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以至游览变化和景点减少,我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望向游客做好说明。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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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四、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
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
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
1、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2、节假日如遇景区门票政策临时涨价,我社提前2个工作日提前通知已经报名的游客,涨价的费用由游客补交。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十一、失信人报名
请报团时务必告知详情;如游客属于失信人而报团时没有向旅行社提前说明,因客人失信人身份未能出发,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机票、房费、车费、导服费用等等)需要由该客人承担。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河南郑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维护《旅游法》,合法经营,请各位在报名时认真看本《旅游法》详细条款。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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