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游内蒙】——内蒙双飞五日游   

线路编号:L1005825 线路编辑:乐琳 [ 郑州 多地收客]

  • 门市价格:¥980.00
  • 出发城市:郑州 出发
  • 预订须知:建议提前1
  • 往返交通:飞机去飞机回
  • 付款方式: 支付宝 微信
  • 线路分享:
价格类型:
A线【特价内蒙】 B线【王牌内蒙】 C线【奢华内蒙】
出发日期:
单房差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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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特色

魅力内蒙,超值内蒙游

出发日期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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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程

Day 1 郑州 [飞机] 呼和浩特
A线【特价内蒙】

河南出发内蒙呼和浩特、希拉穆仁大草原5日游旅游|郑州旅行社    河南出发内蒙呼和浩特、希拉穆仁大草原5日游旅游|郑州旅行社 河南出发内蒙呼和浩特、希拉穆仁大草原5日游旅游|郑州旅行社

郑州——呼和浩特

由新郑机场乘机飞往呼和浩特


【线路特色】

1、赠送价值480元骑马三个景点(牧民家、敖包山、高草地)

2、赠送价值398元蒙古文化宫廷盛宴一诈马宴

3、赠送价值280元沙漠套票

4、赠送价值50元蒙古特产闷倒驴一瓶(每桌品尝)

5、赠送价值50元下马酒仪式+银碗哈达敬酒仪式

6、赠送价值58元蒙古自助涮羊肉

7、赠送价值50元草原激情篝火晚会

河南出发内蒙呼和浩特、希拉穆仁大草原5日游旅游|郑州旅行社

B线【王牌内蒙】

郑州——呼和浩特

由新郑机场乘机飞往呼和浩特

【线路特色】

1、赠送价值580元草原正宗烤羊腿(平均5人),草原手把肉,莜面;

2、赠送价值480元草原骑马体验,撒欢天堂响沙湾,

3、赠送体验价值300元/人仙沙岛全套项目 体验艺术与娱乐带来的愉悦,丰富多彩的沙漠活动让您充分感受沙漠的热情。

4、赠送价值90元沙漠索道;

5、全程安排三晚当地四星级酒店(未挂牌),一晚特色观景蒙古包。

C线【奢华内蒙】

郑州——呼和浩特

由新郑机场乘机飞往呼和浩特

【线路特色】

1、赠送价值480元草原骑马

2、赠送价值50元骑马护具+保险,为您的体验保驾护航

3、赠送价值398元诈马宴-穿上统一的蒙古服,聆听非遗传承的马头琴、呼麦、长调,感受蒙古贵族家的烟火气

4、赠送价值300元响沙湾仙沙岛

5、赠送价值90元沙漠索道

6、全程当地四钻酒店+一晚草原蒙古包

7、赠送每天每人一瓶矿泉水

8、赠送蒙古风情-下马酒 献哈达 篝火晚会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呼和浩特
Day 2 【特价内蒙】VS【王牌内蒙】VS【奢华内蒙】
A线【特价内蒙】呼和浩特——希拉穆仁大草原(含早、午、晚餐)

乘车赴国家4A级景区,中国三大鸣沙山之一的库布齐沙漠旅游区(或银肯塔拉响沙湾)

后抵达感受“大漠孤烟直”的雄浑与壮美,赠送280元套餐:沙漠A套票:冲浪车,骑骆驼,沙漠飞船,滑沙,小火车。

后参观蒙药/或蒙俄新丝路了解马背民族特质的草原传统医药学,学习草原牧民的养生之道;

后乘车前往希拉穆仁草原

晚餐享用元代宫廷整羊宴席—诈马宴,参加宴席者都将更换为统一蒙古族服饰入席就坐,体验草原蒙古族文化等

晚餐后参加草原之夜篝火晚会(具体情况以景区当天安排为准)

随后入住蒙古族独特的房屋—蒙古包


B线【王牌内蒙】呼和浩特——希拉穆仁大草原(含早、午、晚餐)

早餐后乘车赴【希拉穆仁大草原】内蒙最早开壁的草原旅游区,途径阴山、武川县;

【草原迎宾酒下马酒】(赠送)接受蒙古族最高的迎宾仪式——下马酒的洗礼,也可自行观看大型马术表演;

后体验【骑马】(不含护具保险)(赠送项目)——有专业驯马师讲述骑马注意事项,骑马动作,控制马的方法;

中餐品尝民族特色餐【烤羊腿(平均5人/条)、手扒羊肉】

夜晚【篝火自由夜】

晚入住【草原观景蒙古包】


C线【奢华内蒙】呼和浩特——希拉穆仁大草原(含早、午、晚餐)

早餐后乘车赴【希拉穆仁大草原】内蒙最早开壁的草原旅游区,途径阴山、武川县;

【草原迎宾酒下马酒】(赠送)接受蒙古族最高的迎宾仪式——下马酒的洗礼,也可自行观看大型马术表演;

后体验【骑马】(含护具保险)(赠送项目)——有专业驯马师讲述骑马注意事项,骑马动作,控制马的方法;

中餐品尝民族特色餐【手把羊肉】

晚餐享用元代宫廷贵族盛宴【诈马宴】(赠送项目)参加宴席者都将更换为统一蒙古族服饰入席就坐,体验草原蒙古族文化;

夜晚【篝火自由夜】

晚入住【草原黄金家族景观蒙古包】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希拉穆仁
Day 3 【特价内蒙】VS【王牌内蒙】VS【奢华内蒙】
A线【特价内蒙】希拉穆仁草原——呼和浩特(含早、午、晚餐)

早餐后游览草原牧民家草原蒙古部落

骑马赴蒙古族牧民家庭了解蒙古族牧民的生活、生产和习俗情况,祭拜敖包山,参加草原高草地了解蒙古族古老神奇的原始宗教文化(护具保险50元自理)

后用午餐,品尝草原特色手把肉

午餐后观看赠送项目赛马摔跤表演(如天气恶劣取消表演)

下午参观金色驼绒生活馆

后返回呼和浩特,参观【蒙亮民族风情园】(游览不低于40分钟)

晚餐后入住酒店休息。


B线【王牌内蒙】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含早、午、晚餐)

蒙式早餐后乘车前往【蒙古草原部落】

随后乘车赴国家5A级旅游景区【银肯响沙湾】(含仙沙岛,含沙漠索道或摆渡车小交通)

【骑行沙漠之舟】(沙漠游览时间2.5小时以上)

仙沙岛套票娱乐项目:(赠送项目)


C线【奢华内蒙】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含早、午、晚餐)

蒙式早餐后乘车前往【蒙古草原部落】

随后乘车赴国家5A级旅游景区【银肯响沙湾】(含仙沙岛,含沙漠索道或摆渡车小交通)

【骑行沙漠之舟】(沙漠游览时间2.5小时以上)

仙沙岛套票娱乐项目:(赠送项目)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呼和浩特
Day 4 【特价内蒙】VS【王牌内蒙】VS【奢华内蒙】
A线【特价内蒙】呼和浩特市区游览

早餐后参观【内蒙古博物馆】(游览不低于30分钟,周一闭馆不能参观)游览结束后可自由活动。

【和硕恪靖公主府】是官修建筑,由内务府派员督造,建筑精美,用料考究。

PS:本天行程为赠送,如遇政策问题则换成同级景点参观。

PS:内蒙古博物馆导游会根据航班时间调整为第一天或行程中间游览。


B线【王牌内蒙】鄂尔多斯——敕勒川草原——呼和浩特(含早、午餐)

早餐后乘车赴4A级旅游城市【康巴什】

中餐后乘车前往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成吉思汗陵旅游景区】

后乘车返回呼和浩特,参观国家4A级景区——【蒙亮民族风情园】入住酒店休息


C线【奢华内蒙】鄂尔多斯——敕勒川草原——呼和浩特(含早、午餐)

早餐后前往【鄂尔多斯秘宝寺】

然后参观国家湿地公园4A级文化旅游区【敕勒川草原】(不含前往哈素海景区小交通50元/人自愿乘坐)

返回呼和浩特,参观国家4A级景区—【蒙亮民族风情园】(游览不低于40分钟)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Day 5 【特价内蒙】VS【王牌内蒙】VS【奢华内蒙】
A线【特价内蒙】

早餐后根据时间安排,可以自行选择游览感兴趣的室内景点,随后乘飞机返回郑州

B线【王牌内蒙】

早餐后,乘车前往参观【内蒙古博物院】(因博物院不接受团队预定,需客人自行提前预约,望见谅!内蒙古全市参观型景区全部周一闭馆,我社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间,更换为宝尔汗佛塔)后前往机场。结束愉快旅程!!

C线【奢华内蒙】

早餐后前往机场,结束愉快旅程!!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费用说明

【特价内蒙】

【费用包含】

1.【交通】郑州/呼和浩特/郑州往返经济舱机票,空调旅游大巴,保证一人一正座(接送飞机不保证是同一辆车)

2.【景点】希拉穆仁大草原、库布齐沙漠、蒙亮风情园

3.【餐饮】全程4早4正,(早餐酒店含,儿童不占床不含早,自愿放弃费用不退,正餐十人一桌,八菜一汤、主食足量、不含酒水。人数增减时,菜量酌情增减,但维持餐标不变)

4.【住宿】市区舒适型酒店双人标准间、草原双人观景蒙古包。旅行社安排为标准间,旺季如房间紧张行程中产生单男单女旅行社有权调整夫妻房或由客人自理单房差

5.【导服】当地持证导游服务,9人以下出团无导游(自由活动期间无法陪同)

6.【儿童】2-12周岁儿童含机票、车位、半餐、导服,酒店不含早

7.【购物店】2个购物店(自愿购买)

9.【其他】此行程为优惠打包产品,若自愿放弃未产生团费不用不退,若临时退团,需另补足团费,望周知!

10、【特别注意】:由于机票价格的变动,产品实际价格会按照出发当天价格再次核算,因此费用会发生变化,本产品内蒙往返机票按照600元核算,多退少补,报名前请知悉。


【费用不含】

1.酒店押金、单房差或加床费用; 航班抵达前24小时以内取消合同的客人需要收取车位费200元/人

2.自由活动期间的餐食费和交通费;

3.“费用包含”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

4.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及航空意外险(建议旅游者购买);

5.个人消费(如酒店内洗衣、电话及未提到的其它服务);

6.地面服务费(如首都机场接送服务、行李物品保管费、托运行李超重费等);

7.因旅游者违约、自身过错、自身疾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8.因交通延误、取消等意外事件或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导致的额外费用;

9.行程中未标注的景点门票或区间车费用;

10.酒店内儿童早餐费用及儿童报价以外产生的其他费用需游客自理;


特别说明

【温馨提示】

1、内蒙古地区的饮食条件较差,口味与南方等其它的城市有一定的差异,尤其在草原、沙漠上,请游客谅解,可以自备一些小食品;

2、内蒙古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蒙古族有很多传统的民族风俗、禁忌及宗教信仰,请游客听从导游的叮嘱,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在旅游过程中,请游客一定要遵守时间,一切要听从导游的指挥,以防走失;内蒙古地域辽阔,景点与景点之间的距离较远,乘车时间较长,可自备MP3等;

4、在每年的6月至9月份属当地旅游旺季,旅游人数较多,会出现景点人多、交通拥堵、住宿紧张、餐厅排队等情况请客人谅解;

5、在旅游过程中,请游客牢记团队集合时间,要时刻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防丢失

6、蒙古族是好客的民族,下马酒会满杯敬上,但游客切勿一饮而尽,需适个人情况酌情饮用。

7、当地牧民平时蒙语交流,汉话耿直。到达草原请学习并御用蒙古族礼节,切勿随意践踏草场

8、草原篝火晚会景区赠送项目,遇到下雨等恶劣天气未能安排或自动放弃参加,则不退费用。草原篝火晚会以当地可以达到接待条件为准,日期为4.28-10.10演出,其他日期无法进行,不以上述行程为准。


【其他】

1、行程时间安排可能会因航班、天气、路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在不影响行程和接待标准前提下,进行游览先后顺序调整,保证行程合理性。敬请谅解!

2、中途离团、退团,不参加项目费用不推,行程中所有的门票均已享受过“旅行社团队优惠价格”,老年证、军官证、残疾证等均无二次优惠条件。

3、因全国散客返程时间不同,第五天会根据返程时间安排上午下午两次统一送机;如游客不按照规定时间前往自理。

4、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人数等报名都可能存在价格差异,就像同一个航班上的客人机票价格也都不尽相同一样。我公司不接受因同团客人价格差异而出现的投诉,凡报名参团者视为接受此条。同时不同公司及门店销售政策及优惠也可能不一样,我公司不接受到当地后因不同产品优惠幅度不一样而出现的投诉或要求更换产品,报名时视为接受此条。

5、此团为散客拼团,各地到达时间参差不齐,可能有短暂的等候时间敬请谅解! 当您入住酒店后要注意休息,做好体力储备,内蒙古昼夜温差大,请游客注意添减衣物。报名时请留下您在旅游期间使用的有效手机号码,方便导游用短信与您联络,通知行程出发集合的时间。

6、此行程为散客行程,接送站无导游。

7、行程如因天气原因,景区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前往景区,我社将有权利调整行程(门票区间车不退!)



【草原骑马注意事项】

1、天气状况恶劣最好不要骑马。

2、最好穿平底运动鞋,尽量避免穿凉鞋和高跟鞋。

3、最好不要随身携带物品,如水瓶、丝巾等以免物品掉落马受惊;如有贵重物品请背斜挎包,小心奔跑时掉落。

4、高血压、心脏病 、孕妇、儿童等一定要慎重考虑,最好不要参加骑马活动。

5、如遇到马倌向客人索要小费或让客人自费跑马时,请游客慎重考虑或者跟导游协商。

6、不要到马的屁股后面或者拍马屁股,小心被马踢,更不要与马嬉戏以免被马咬。

7、上马时遵从从马的左边右边下的原则,上马后用脚的1/3处踩住马蹬,小腿不要夹马肚子太紧只要紧贴即可了,以免擦伤小腿。

8、在马背上不要大喊大叫,手里不要拿任何东西(包括塑料袋、雨伞、水瓶等);帽子丝巾要戴紧以防风刮走惊吓了马匹。

9、用手抓紧缰绳,不得在马背上交换物品或者嬉戏。

10、下马时一定要让马倌扶着下,小心被马拖住。




预订前必读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2、我们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报名要求与限制,请在预订旅游线路前务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人 群 限 制

3、如果您预订前考虑到自己后面可能会进行更改或取消,请务点击查看退 改 须 知

4、您可能想知道当你预订后,自己接下来如何与我们联系、请点击查看 预 订 流 程

5、如为多人出行,预订人/旅游者代表确认已征得其余全体出行人同意作为本次旅游签约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签字全体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如您未取得授权,请不要代为预订下单/签署合同

6、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参团须知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下载合同附件 旅游合同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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