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行山自驾穿越】八里沟回龙挂壁公路、云峰画廊、王莽岭锡崖沟挂壁、昆山挂壁公路、万仙山郭亮挂壁3天四大挂壁   

线路编号:L1005617 [ 郑州 多地收客]

  • 门市价格:¥1280.00
  • 出发城市:郑州 出发
  • 预订须知:建议提前1
  • 往返交通:自驾车去自驾车回
  • 付款方式: 支付宝 微信
  • 线路分享:
价格类型:
自驾游
出发日期:
06-06 06-13 06-20 06-27 07-04 07-11
单房差价: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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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特色

出发日期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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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程

Day 1 万仙山集合
沿途美景

天界山云峰画廊


是天界山最精华的一处景点,一落千丈的红岩绝壁是这儿最具代表的奇特景观!

能360度看太行的云峰画廊是天界山必游的景点,下图是天界山云峰画廊不用再付费的步行悬崖栈道,有惊无险,人在画中游的壮丽太行山风光尽收眼底。

如果遇到云雨天气,云雾缭绕,也为这里的气氛增添了一丝神秘感。



【昆山挂壁公路】

如果说中国的挂壁公路哪里的最值得看、最漂亮、最具有人文情怀,非太行山莫属,昆山挂壁公路又是这非你莫属中的重要一笔。

昆山挂壁公路是王莽岭一带村民从太行山进入华北平原最近的通道。


昆山村党支部书记郝桃福说:“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村民们想要出村购买日用品,必须坐悬崖边的吊篮出去,回来后还得通过吊篮吊上山,然后自己再爬山回村。

交通的闭塞,是造成村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多少年来昆山村民一直期待能有一条出山的公路。”


自92年开始,昆山村村民在陵川县政府的支持下,不畏艰难,一个洞一个洞的悬吊施工,最终开辟出一条共7公里左右的山路,其中有窗口部分的长度达3.5公里长。


后来在陵川县为老百姓与发展文旅产业扶贫的理想下,有把昆山挂壁公路原来的碎石路面铺上了水泥,把凹凸不平的内部山体灌浆加固防止小石块儿脱落,最终常委我们现在所穿越的昆山挂壁公路。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含
  • 住宿:花筑半山云居民宿
  • 景区:郭亮挂壁穿越、郭亮村、万仙山
Day 2 昆山挂壁-八里沟
沿途美景

【郭亮村挂壁公路】


是河南省新乡市辉县沙窑乡郭亮村的一条挂壁公路,又称郭亮洞,万仙山绝壁长廊,郭亮隧道,郭亮村绝壁长廊,由村民一斧一凿历时5年完工,全部由郭亮村村民独立手工完成,其中主要负责开凿的十三位村民被称为郭亮洞“十三壮士”。



【郭亮村】


著名导演谢晋称郭亮为“太行明珠”,著名画家张仃称郭亮是“华夏奇观”。先后有《清凉寺钟声》、《走出地平线》、《举起手来》等40多部影视片在此拍摄,被誉为”中国第一影视村“。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八里沟山行民宿
  • 景区:昆山挂壁公路-锡崖沟挂壁公路-王莽岭-红岩大峡谷-云峰画廊-回龙挂壁公路穿越
Day 3 八里沟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景区:八里沟自由活动
费用说明
旅行物品建议

1.旅行就算天不冷,也要带上一件厚衣服,袜子内衣多备两套同时带一卷垃圾袋装脏衣服用;

2.旅行途中,不是所有的酒店的洗漱用品都能满意,甚至有的没有,建议自备一套;

3.除了手机、相机、无人机等用电工具,也要把充电器带上,最好有充满电的充电宝;

4.感冒药与消炎药是旅行中常备药品,建议弄一个小包放在你的大旅行箱或旅行背包中;

5.身份证一定带上,并且要保存好,如果有其他证件也可以带上,当身份证丢了可以用驾照、护照来作为身份的证明,有一些证件还会在旅途中节省一些费用,例如门票可以优惠;如果是有边境线的旅行边防证也需要的;

6.国内旅行建议带一个背包,因为你外出游玩中不可能拉一个行李箱,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准备一个可以存放相机、手机、水杯的多功能背包;

7.如果有登山活动的情况下,就选择运动鞋或更专业的登山鞋,会让你在旅途中舒服百倍;

8.建议携带防晒霜与遮阳帽,紫外线会让一个人不知不觉中晒老,等再想恢复就比较困难了;

9.如果是自驾车的话,一定检查车辆安全,主要是刹车系统与轮胎的情况,其次就是你的电路系统与发动机等确保安全;备胎、千斤顶、充气泵必备、安全警示三角牌必备;如果去海拔高与寒冷地区,确保你的防冻液、机油、玻璃水都是能经受考验的。钥匙拿两把,一把随身携带备用不要放车里;

10.带上钱,带上钱,带上钱……;

11.手机卡建议准备一个电信一个移动的,以防仅带一个网络的通讯信号遇到无信号时联系不便,求救无门;

报名须知

1.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延迟到达或是无法到达目的地,取消或更换,费用多退少补;

2. 要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必要时应携带相关的药品

3. 不听从领队指挥者,无团队精神,不顾及他人,谢绝参加。

4. 注意安全,遵守团队纪律,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听从安排,不擅离队伍。

5. 不要求你保护自然环境,请不要刻意的破坏。

组队理念
1.交友第一,不要当作参加的是旅行团;
2.活动随机发,关注我们或添加微信不迷路;
3.安全第一,惊险刺激但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重于一切。风险各自承担,但同时每次出行都会给各位办理高额保险的;
4.公布的线路在出行中可能会有所变化,因为有多种因素,有可能领队兴致来了,随时带大家换一种玩法都很可能的;
5.每次活动费用缴纳成功后算报名成功,未有特殊情况不接受线下报名,费用中包含领队幸苦支出费用与俱乐部利润部分,以保障领队与本俱乐部能长期组织活动
6.住宿有豪华的不用普通的,有顺路的不用绕路的,除非有值得一去的特色民宿或营地;
7.请把户外/自驾活动的领队与旅行团的导游区别开,为了所有队友能顺利愉快进行,领队有权劝退活动中不停组织安排的队友,退还费用在活动结束后核算费用退还未产生的费用.
8.在活动中领队不接受任何的意见与建议,领队对当地的情况更加了解,对组队情况的掌握也更加有经验,但是在活动结束后欢迎提出来建议,下次活动会根据建议做修改,或许不采纳建议,还请理解;领队的最终目的就是安全/开心/顺利/队友之间出友谊;


太行山自驾
1.太行山山路路面很好,弯道多,临崖路多,出发前一定把自己的车况检查好;
2.太行山窄路很多,能选小体积的车不要选大体积的车辆,家用轿车一样可以跑,特殊路段会有专门的提醒;
3.组队活动中没有安排餐是因为不好安排,可能会简单找一个农家饭馆一碗面条或一万大烩菜解决,都是因为想玩的深度一些,而不是像旅行团一样担心吃住不好而引起投诉不去安排深度的;
4.深度游有时候因为沿途住宿非常少,所以出现房间有限,能提前报名就提前,出现无房间的情况下能安排同档次的就安排同档次的,或者降低档次安排,每次报名通过系统都会有一个时间的先后顺序,在房间紧张的情况下先安排先报名的;
5.如果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在留言区提出来问题,这边会及时回复,如果没有及时回复请单独联系报名联系人;
6.太行山有许多的自然村落,甚至有一些当地人一辈子都很少出山,心地善良但礼节缺少,所以请尊重当地人的习惯与要求;
7.太行山有许多野果,例如山楂、杏、核桃、桃子、野葡萄等,同时也有许多是山里人自己种植的,在领队不允许采摘的情况下请不要随意采摘;
8.太行山因为临崖路段的情况,在雨天会出现落石情况,所以不要再临崖路段做停留,尽快开车驶过,如雨季出现洪水情况领队会带领大家另寻它路离开;
9.南太行山深度游经常会出现手机无信号,无论是移动电信或联通都有可能全没有信号,也会出现导航不管用或出错,一定要紧跟队伍,你可能会认为落队后只要领队给你发位置你就能跟上,千万不要这样想,如果出现掉队的领队不再等候,请直接到领队指定的地点等候
10.太行山上加油站很少,维修车辆的基本没有,如果出现车辆有问题请自行解决,领队尽量帮忙,但不负责因自己没有检查好车辆而出现的问题,因为领队还有更多队友需要走行程。当然,如果有队友出现危险情况,所有队友有必须的义务帮忙,而不是自私的只顾自己,这就是我们与旅行团的不同。
保 险

参团游客在线预定报名时勾选人身意外险支付的保险费用,如出现人身意外情况我社合作的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理赔标准执行。如需追加请单独联系客服人员或业务专员。

国内游:丧葬费用1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2万元,意外伤害残疾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10万元

出境游(含港澳台):丧葬费用1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2万元,意外伤害残疾、身故28万元;

一、65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以10万元为限,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1万元为限,突发急性病身故,以3万元为限。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以10万元为限。

二、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免赔额100元;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

三、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1万元 。

户外拓展:丧葬费用3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5万元,意外伤害残疾3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30万元,

【未成年人和65周岁以上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以10万元为限】

一、具体标准参照相应的保险条款或投保明白卡,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二、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本公司不再进行赔偿。

三、旅游者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本公司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本公司协助旅游者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旅游者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旅游者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治疗结束后,本公司出具证明协助旅游者办理保险赔付手续。


人群限制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由65周岁以下成人陪同方可接受参团。由学校及培训机构组织的研学、冬夏令营团除外;

2、65-69周岁以上需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身体健康可参加旅行的身体健康证明;无证明直接在线报名我社不接受报名,按取消规则处理;

3、70周岁以上老人必须有60周岁以下直系成人亲属陪同;

4、70周岁以上老人保险公司不接受承保,报名时不要选择人身意外险选项。若选择我社无法投保,投保费用不退;

5、不接受75周岁以上老人报名;

6、不接受孕妇报名;

7、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护照人员,请在报名过程中备注说明

游客须知参考

以下内容亦是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旅游者确保在预定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谨记。

1、旅游者出发前必须携带身份证,老年证,军残证,离休人员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老年证,军官证,军残证等优惠证请客人在购买门票前向导游【领队】出示)。参加国内旅游时须携带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出境须带齐护照,通行证等证件原件。如因个人原因未带有效身份证件而无法办理手续所造成的损失,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

2、行程中导游【领队】有权在不降低质量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调整先后顺序,旅游者须按我公司安排为准。

3、旅游者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领队】工作。因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前行,需书面申请并经导游【领队】签字同意,如未经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团,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旅游行程中旅游者须与团队人群同行。

4、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旅游目的地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

5、旅游者在景区游览时,应严格按照警示标志或导游【领队】和景区工作人员提示行动,不涉足禁区或危险地带,不参与危险性活动,不离开团队单独行动,按照导游【领队】规定的时间上车,在整个行程中注重自身安全保护和物品保护。

6、如遇到火车或飞机延误,汽车堵车,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等非本公司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后果须按照国际旅行惯例由客人自己承担,本公司只负责协调解决,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7、飞机票一旦出票不得签转,退票,更改。客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准确的证件于飞机起飞120分钟前到达机场,与送票人联系取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未到办理身份证年龄的未成年人拿户口本登机。

8、如因政府或铁道部门,航空公司,机场原因致使火车,飞机取消或延期而导致旅游者无法出行,本公司不承担违约金费用,只退还未发生费用或安排替换线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增加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

9、报价中均未含个人旅游意外伤害险,建议参加团队活动时在线选择购买保险,由本站代旅游者到保险公司购买,赔偿标准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本公司协助旅游者保险公司理赔。

10、未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参团,必须有成年人陪伴方可参团,一起报名参团的成人即为其参团过程中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未成年人的安全防卫工作;参加夏令营,冬令营的未成年人须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方可参团;70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有年轻人家属陪伴方可参团,否则因其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凡患有疾病不适宜出游或智残,智障,智弱者,谢绝参加旅游团。如果隐瞒病情参团,在旅途中发生的任何后果,本公司概不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1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旅游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13、自由活动期间请客人保管好个人私有财物,注意自身安全,并按时集合归队。

14、儿童收费:1.2米以下儿童半价收费(享有旅游车位,领队【导游】费,半价餐,如产生门票客人自理),1.3米以上儿童按成人标准收费,享受成人待遇【特殊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

15、行程中不提供自然单间,如出现一个人住房,导游【领队】有权调整三人间或客人选择在房间加床,如客人一个人住一间房,请客人补齐单房差额。

16、旅游者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放弃游览,用餐及住宿等,费用一概不退。

17、行程结束时请认真填写意见反馈单,本公司处理投诉以意见反馈单为准,否则投诉不予处理。

18、以上报价费用不含自费项目以及一切个人消费。


19、为了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旅游者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及《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内容如下: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再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共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众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下载合同附件 旅游合同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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