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玩海西】青海西宁>塔尔寺>茶卡>翡翠湖>察尔汗梦幻盐湖>水上雅丹>东台吉乃尔湖>青海湖6日游   

线路编号:L1005976 线路编辑:心杰 审核:小童 [ 郑州 多地收客]

  • 门市价格:¥3380.00
  • 出发城市:郑州 出发
  • 预订须知:建议提前1
  • 往返交通:火车去火车回
  • 付款方式: 支付宝 微信
  • 线路分享:
价格类型:
往返卧铺 往返高铁 不含往返交通【客人自理】
出发日期:
09-19 09-20 09-21 09-22 09-23 09-24
单房差价: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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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特色

1. 全程无购物店,无自费景点;

2. 陆地头等舱2+1航空座椅豪华大巴(满10人配备此车型);

3. 免费升级2个特色餐:青海土火锅+虫草老鸭汤;

4. 增加新晋网红景点察尔汗盐湖、东台吉乃尔湖,带给游客一场独一无二的视觉盛宴;

5. 赠送旅游四宝(U型枕、眼罩、耳塞、男士百变魔巾/女士红丝巾),每人每天一瓶矿泉水。

出发日期及价格

  2024年09月  
SUN日
MON一
TUE二
WED三
THU四
FRI五
SAT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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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180余位10
20¥ 3180余位10
21¥ 3180余位10
22¥ 3180余位10
23¥ 3180余位10
24¥ 3180余位10
25¥ 3180余位10
26¥ 3180余位10
27¥ 3180余位10
28¥ 3180余位10
29¥ 3180余位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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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程

Day 1 河南 [火车] 西宁

参考航班:

1、飞机、高铁前往西宁,入住酒店。

2、火车客人提前一天出发前往西宁, 或其他车次,具体车次铺位按出票时为准。

西宁24小时免费接机/站,接机/站为司机没有导游,于西宁入住宾馆。自由活动,品尝当地特色小吃。


【出发前温馨提示】:

1、出发前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备住宿及火车站验票所需)及旅行社提供的出团通知及游览行程;请保持手机开机状态,以便旅行社和导游与您取得联系。16岁上务必带上身份证,16岁下无身份证、务必带上户口簿

2、报名时请留下旅游期间使用的手机号码,方便工作人员用短信与您联络

3、火车票均为电脑出票,故不接受尽量安排中下铺的要求。

4、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飞机、火车晚点)造成的参观景点时间压缩,旅行社不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敬请谅解。

【接团温馨提示】:

1、此日对于初到高原的游客来说非常关键,少数客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高原反应。除了保持平常心态以外,多饮水、多吃水果、充分的休息是预防高原反应的最佳办法。还要做到不饮酒少抽烟,当晚不要洗澡。

2、舌尖上的西宁:西宁以牛羊肉美食闻名,其中莫家街、口福街、最为著名,手抓羊肉、羊脖子、羊杂、牛杂、羊肠面、炕羊肉、各色烤肉琳琅满目,特色小吃狗浇尿、青稞酿皮、羊肉面片、循化拌面、牦牛老酸奶等,尤其是莫家街的马忠特色凉皮独具特色。水井巷是一条老牌商业街,号称“小香港”,以小吃居多,有许多烤羊肉摊,挑人多进,味道不会差。酸奶、甜醅、羊肠面也很不错的。

3、酒店办理入住手续,请自行交付酒店房卡和房间内自费用品的押金。

4、接机/站工作人员会提前一天以短信方式告知接站时间以及酒店名称,抵达酒店后在前台报游客姓名办理入住手续,仅需要自己交押金。导游会在抵达当天21:00之前以短信/电话方式告知您明日出发时间以及注意事项,请注意查收。

重要提示:接机/站工作人员会提前以电话/短信方式告知接站时间以及酒店名称,抵达酒店后在前台报左行右旅

游客姓名办理入住手续,仅需要自己交押金。导游会在抵达当天21:00之前以短信/电话方式告知您明日出发

时间以及注意事项,请注意查收。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西宁
Day 2 西宁 [汽车] 塔尔寺 [汽车] 茶卡盐湖/天空壹号

早餐后乘车前往参观藏传佛教圣地尔寺】

(参观时间约1.5小时含门票,不含讲解20元/人及电瓶车35元/人自理,)

塔尔寺的艺术三绝:壁画、堆绣、酥油花文明于世。


前往茶卡,感受中国版的“天空之镜”——【茶卡盐湖/天空壹号】

(参观游览2小时,可自行乘坐小火车费用60-100元/人自理)

茶卡盐湖,一个神奇而美丽的地方。



【温馨提示】:

1.游玩茶卡盐湖前最好准备一些湿纸巾,当裸露的皮肤沾上盐粒或者盐水后要用淡水清洗或用纸巾擦掉,时间稍长,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损伤。

2.这里晴天时光线很强,而且还有湖面的反射,都需要防晒准备,而且最好准备一副墨镜保护眼睛。

3.景区里不能吃饭,购物也不太方便,所以最好自备饮用水和干粮进入。

4.茶卡盐湖地区海拔约3000米,要注意不能距离运动,以免产生高原反应。

5.由于盐层比较粗糙,赤脚走路时会有些痛,而且湖内深处淤泥较深,所以不建议走的太深。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德令哈/茶卡镇/乌兰
Day 3 翡翠湖 [汽车] 察尔汗盐湖 [汽车] 格尔木

早餐后乘车出发,前往大柴旦参观【翡翠湖】(游览约1.5小时,含门票,不含景交车60元/人自理)

“翡翠湖”名为大柴旦湖,由于所含矿物质浓度不同,湖水呈现出深绿、墨绿、翠绿……宛若镶嵌在大地上的一块块翡翠,湖水辉映交替、晶莹剔透,当地人称之为“翡翠湖”。


随后前【察尔汗盐湖】(游览约1.5小时,含门票,不含景交车60元/人自理),

“察尔汗盐湖是世界第二大盐湖,中国第一大盐湖。察尔汗盐湖一切绿色植物均难以生长,但却孕育了晶莹如玉、变化万千的神奇盐花。

盐花是盐湖中盐结晶时形成的美丽形状的结晶体称谓。卤水在结晶过程中因浓度不同、时间长短不一、成份差异等原因,形成了形态各异鬼斧神工一般的盐花。这里的盐花或形如珍珠、珊瑚,或状若亭台楼阁,或像飞禽走兽,一丛丛,一片片,一簇簇地立于盐湖中,把盐湖装点得美若仙境。


游览结束夜宿格尔木。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格尔木
Day 4 格尔木 [汽车] 水上雅丹 [汽车] 东台双色湖 [汽车] 315 U型公路 [汽车] 德令哈

早餐过后乘车前往游览柴达木盆地的奇迹——【水上雅丹】(游览约1.5小时,含门票,不含景交车60元/人自理)


来到这里不禁感慨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如此荒凉的地方竟然隐藏着如此动人心魄的美景,犹如海市蜃楼般虚幻,然而它确是真真正正地存在着。一个个山峰矗立在水面上,犹如一艘艘蓄势待发的战列舰一般,看得人激情澎湃,热血喷张。


随后乘车前往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镇境内的【东台吉乃尔湖】


西台吉乃尔湖是一个盐湖,她还有一个很可爱的称呼,被人们称为“鸳鸯火锅”,为什么这么说呢?其主要原因是西台吉乃尔湖是一个双色湖,没错,虽然是同一个湖泊,但被一条公路一分为二,更特别的是两边的颜色却是大不同, 一边是蓝色一边却是绿色的。绿色的一边是由于湖水含铜离子较高而呈现出鲜绿色,蓝色的一边则是因含盐量非常高,与天空相互映衬,水天相连,便成了蓝色。


返回的路上即可看到【网红315醉美公路】

公路大片的拍摄地。茫茫戈壁,漫漫黄土,寸草不生,渺无人烟,粗犷无际,不时出现的雅丹地貌,显得如此孤独苍凉。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德令哈
Day 5 德令哈 [汽车] 青海湖 [汽车] 金银滩草原达玉部落 [汽车] 西宁

早餐后,出发前往【青海湖二郎剑景区】

可在青海湖边沙滩上漫步,可近距离欣赏梦幻般的高原蓝宝石——青海湖,(游览约2小时,可自愿乘坐游船140元/人费用自理)。


中餐后向金银滩进发,参观【金银滩草原达玉部落】

倾听王洛宾与卓玛姑娘动人的爱情故事,切身感受西北草原之辽阔(游览约40分钟)。


参观结束之后返回西宁,次日根据高铁、飞机时间送站送机,结束愉快的高原之旅!


当天火车硬卧返程:西宁-郑州Z274(22:40-17:00)或其他车次。

(不保证铺位、车次,具体车次、铺位按实际出票为准!)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兰州
Day 6 西宁 [火车] 河南(高铁/飞机)

退房、返程前请仔细整理好自己的行礼物品,请不要有所遗漏,增加您不必要的麻烦。


如此日返程航班是下午,请自行安排当日午餐并于中午12点前办理酒店退房手续。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费用说明

费用包含

1、门票:塔尔寺、茶卡盐湖/天空壹号、翡翠湖、察尔汗盐湖、水上雅丹、东台吉乃尔湖、青海湖二郎剑、金银滩草原达玉部落(首道门票,不含区间车)

2、住宿:全程网评舒适/3钻/星酒店,全程不提供单人间和三人间,出现单男单女,客人自理单房差;

3、用餐:全程5早3正;(十人一桌,八菜一汤,人数不足,相应减少)餐标30元/人

4、交通:郑州-西宁火车硬卧(不保证上中下铺位),落地行程用车陆地头等舱2+1航空座椅豪华大巴(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根据人数确定车型)

含,目的地旅游用保证一人一正座;陆地头等舱2+1航空座椅豪华大巴(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根据人数确定车型)

5、导游:全程优秀导游服务(8人及以下司机兼简单讲解服务)

6、保险:我社已承保旅行社责任险,强烈建议客人下单是选择旅游意外险!

7、购物:全程不进购物店(餐厅、景区内购物自愿选择,不属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项目)

8、儿童:儿童为12周岁以下且1.2米以下,仅含旅游目的地旅游车位费和餐费;

9、接送:西宁24小时免费接送机/站


费用不含

1、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调整行程游览顺序,但不会减少景点;

2、我社优先安排标间,如需大床房提前与我社联系,我社尽量安排,如遇单男单女无法安排,须客人补交单房差;

3、此行程不含景区电瓶车费及各种娱乐项目费用,敬请周知;

青海湖电瓶车20元/人

青海湖游船140元/人起;

塔尔寺电瓶车35元/人

讲解费20元/人起

茶卡盐湖小火车单程50元/人

电瓶车20元/人;

茶卡天空壹号区间车60元/人

翡翠湖景区电瓶车60元/人

察尔汗盐湖景区区间车60元/人

备注:以上费用都是景区便民服务项目,绝非旅行社增加自费项目,绝无强制,自愿消费!


4、因门源油菜花只在7月盛开,其他时间均无法观看油菜花海,敬请谅解;

5、此行程中的峨堡古城驿站民族特色活动属于我社赠送的活动,客人可自愿参加,如不参加费用不退,敬请谅解;

6、我社当天会发多条线路,报名相似线路的游客可能会拼到同一辆车,中途要调换车辆,但保证行程不变,游览的景点不会减少,敬请谅解;

7、若1-8人成团,我社会调派熟悉线路的专职司机兼任导游,不再另派导游,敬请谅解;

8、参加此行程的如有老人、学生、军人等产生旅游门票优惠价,我社按旅行社协议价退款;

9、因游客自身原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由客人自理;因客人原因临时变更或取消行程的,按实际损失收取费用。

西北注意事项

1、青海地区酒店不能和内地酒店相比,条件有限, 酒店的硬件设施及服务意识相对落后, 各方面条件暂时无法与内陆旅游发达地区相比较,从宾馆设施及饭菜质量都有一定的差距(青海湖/黑马河/茶卡沿线,非城市地区,差距更为显著),同级别住宿酒店要比内地旅游发达地区差一些,酒店规模、大堂面积及装修相比地区差异明显(因常年天气凉爽青海当地酒店无安装空调制冷设施)请宽容多理解。青海淡旺季酒店住宿价格变化大。

2、旅行社本线路均为报价中已经享受了折扣特惠门票价格,不再接受凭任何证件的优惠。游览过程如果未产生景点门票时,我社不再给予退款

3、在青海游程中间,景区景点,酒店,餐厅,途中上卫生间的地方,均有当地特产,上至珠宝玉石、翡翠昆仑玉,金银首饰,下至当地土特产等,商品是琳琅满目,请各位贵宾谨慎选择,货比三家。不购买“三无”商品。购买商品时应索取购买发票与证书要妥善保管。如果您在这些地方购物,完全属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

4、西北属少数民族地区,请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宗教及生活习俗;请出团前注意当地天气预报,当地昼夜温差大,请带足保暖防寒衣物,青海日照强,紫外线强。长时间在户外活动,戴上太阳帽、太阳镜,涂抹防霜,以保护皮肤。受历史、地域等综合因素影响,加上景点多为自然景观,导游在车上可长时间讲解的东西不多,当地民风比较秉直,导游及司机处事说话不够婉转,说话直率,请多理解和包涵。

5.青海地处青藏高原,是我国著名的高海拔地区,我们在青海的行程海拔基本在2200-3000米之间,身体状况正常的内地游客一般不会出现高原反应,一旦发生的话,请及时与导游同志协助。初上高原切勿剧烈运动,不要暴饮暴食,请勿过量饮酒,注意补充饮水。


常见问题

问:报名后怎么联系?

出发前两天18:00--20:00点我社导游电话通知集合事宜。

只要你已经在线支付报名成功,我们会在页面中所标注的通知时间,通知到您,请在报名时预留准确可以随时接听的电话,报名后注意接听。

如果第一次我们联系不上您,我们会在20-30分钟左右再次联系您,连续联系3次无法联系的,请您看到电话尽快与我们的工作人员或者客服联系,以免漏接而给您造成损失。

准确集合信息以导游通知为准。


问:报名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

此次旅程含往返大交通,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便购票。

请在系统报名时按照要求填写完整信息。


问:参加活动出游需要带什么东西

1、身份证以及相关优惠证件

2、充电器、充电宝等充电设备

3、不会使用微信支付宝的用户可适当准备现金。

4、高原海拔高,日照强烈,早晚温差大,需准备长袖衣裤、羊毛衫、夹克衫、羽绒服等,同时建议带好墨镜、太阳帽太阳镜、防晒霜、润唇膏,并配备红景天、肌肝口服液、感冒药、肠胃药、阿斯匹林、安定、头痛粉等预防高原反应药品。


问:哪些人群不适合参加

此线路属于特种线路,涉及藏区高海拔地区,7岁以下儿童不宜参加;3岁以下70以上(含70)老年人不能前往;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心脑血管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等不能前往高原疾病患者不能前往。

预订前必读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2、我们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报名要求与限制,请在预订旅游线路前务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人 群 限 制

3、如果您预订前考虑到自己后面可能会进行更改或取消,请务点击查看退 改 须 知

4、您可能想知道当你预订后,自己接下来如何与我们联系、请点击查看 预 订 流 程

5、如为多人出行,预订人/旅游者代表确认已征得其余全体出行人同意作为本次旅游签约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签字全体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如您未取得授权,请不要代为预订下单/签署合同

6、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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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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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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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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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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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防范: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下载合同附件 旅游合同

河南郑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维护《旅游法》,合法经营,请各位在报名时认真看本《旅游法》详细条款。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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